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2日,工商银行与魏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307000092019二手贷0000247),合同约定魏某某向工商银行贷款35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同时,魏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荷花街192号红盾小区2幢2单元5层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于2019年12月18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919号】。
2020年1月2日,工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魏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截至2025年1月12日,魏某某已逾期12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魏某某已逾期15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累计归还贷款本金42322.76元,利息71659.93元。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因魏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已于2025 年2 月19日通过EMS向魏某某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但魏某某仍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工商银行要求魏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18006.98元(其中,本金306045.53元,利息11961.45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1月20日),且魏某某应支付工商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工商银行与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借款318006.98元及利息,截止202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1961.45元,202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以318006.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4%计算;
2.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律师费1920元;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对被告魏某某名下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荷花街192号红盾小区2幢2单元5层2号房屋[不动产编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872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