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24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曾某某于2023年9月7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威住按字330号),并于2023年9月8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曾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283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曾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白塔段333号远达·江屿墅2期11幢1单元3层306号房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曾某某于2024年10月29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4)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017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24)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8256号】。

2023年9月8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曾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曾某某于2024年10月2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2日,曾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4150.04元、利息10440.74元、罚息0元,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曾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分别于2024年1月18日和19日EMS邮寄的方式向曾某某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曾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72682.98元(其中,本金268849.9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833.02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5月7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徐良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70738.5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3929.16元,2025年2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中国银行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247000.00元内就徐良俊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白塔段88号远达江屿墅1期16幢1单元12层1205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徐良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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