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蒲某某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住按字0103号),并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蒲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23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蒲某某以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东风北路222号创宇春天花城6幢1单元27层4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蒲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已在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川(2018)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240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447号】。
2018年2月28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蒲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蒲某某于2023年3月28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2日,蒲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95219.76元、利息56661.01元、罚息1869.25元,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蒲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于2024年12月21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蒲某某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蒲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39405.41元(其中,本金134780.24元、逾期利息及罚息4625.17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32596.29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4月15日的利息、罚息为4345.53元,自2025年4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230000.00元内就被告蒲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东风北路222号创宇春天花城6幢1单元27层4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