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徐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27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徐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中威住按字0491号),并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徐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247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徐某某以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白塔段88号远达·江屿墅1期16幢1单元12层1205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徐某某于2024年2月28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4)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686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449号】。

2020年11月3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徐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徐某某于2024年7月3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2日,徐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76261.43元、利息40119.73元、罚息7.19元,逾期7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徐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徐某某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徐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74667.73元(其中,本金170738.57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3929.16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5月7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70738.5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3929.16元,2025年2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247000.00元内就徐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白塔段88号远达江屿墅1期16幢1单元12层1205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