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袁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19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中威二手房按字003号),并于2016年7月1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两被告以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东段508号2幢4单元5层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两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在威远县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WY2016040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131号】。

2016年7月1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两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两被告于2024年9月1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2日,两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01080.02元、利息59671.09元、罚息6.60元,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两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EMS向两被告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00895.44元(其中,本金98919.98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975.46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袁莉萍罗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98919.9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1975.46元,2025年2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200000.00元内就被告袁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东段508号2幢4单元5层2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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