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付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20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住按字0303号),并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60000元,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川威大道588号珑悦府一期5幢1单元5层3号 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20年4月28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证书【预告登记产权证书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5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0)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271号】。

2019年10月10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一、被告二发放了该笔贷款,但被告一、被告二于2023年1月10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24日,被告一和被告二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22015.95元、利息89573.53元、罚息62.94元,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已逾期1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同时,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一、被告二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一和被告二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2024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三邮寄送达了履约担保责任通知书,但仍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58360.05元(其中,本金337984.0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20376.27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1月24日),并要求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付某某、威远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93888.78元及利息(截止2025年3月24日利息0元,罚息0元,2025年3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付某某所有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川威大道588号珑悦府一期5幢1单元5层3号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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