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1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9日,王某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申请中银E贷额度19000元,并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王某某提供循环贷款,贷款额度为19000元,贷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中国银行于2022年4月21日向王某某发放贷款共计19000元。而后王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王某某自2023年1月19日起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24日,王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0元,利息831.42元,罚息0元,逾期已超730天。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5月29日和2024年9月24日通过EMS向王某某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王某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2031.54元(其中,本金1900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031.54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1月24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1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3031.54元,自2025年1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3.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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