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中国银行与令某某、威远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住按字0232号),并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令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令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川威大道588号珑悦府一期5幢1单元7层3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令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证书【预告登记产权证书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214号】。
2019年7月22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令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但令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24日,被告一和被告二累计归还贷款本金40967.83元、利息83160.66元、罚息141.32元,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已逾期1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同时,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令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7月9日通过EMS快递向令某某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2024年11月28日,中国银行通过EMS快递向威远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履约担保责任通知书,但被告仍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中国银行要求令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91592.24元(其中,本金279032.17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2560.07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1月24日),并要求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令某某、威远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令某某威远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一、被告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79030.24元;
二、被告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截止2025年3月19日的逾期利息16409.38元、逾期本金罚息567.98元、逾期利息罚息766.33元,2025年3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令某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川威大道588号珑悦府一期5幢1单元7层3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9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