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彭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6-16 22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日,万晟房地产与彭某某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协议约定彭某某购买万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万晟·丽府”5幢1单元11层1-11-1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6.8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562130.00元。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前,彭某某已向万晟房地产支付首期款项142130.00元。2017年10月26日,彭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你方贷款42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由万晟房地产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2022年9月6日,因彭某某未按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贷款,万晟房地产为彭某某代缴贷款本息共计72516.04元。

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彭某某应当向万晟房地产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彭某某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项税、费。2022年,彭某某购买的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万晟房地产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彭某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彭某某一直拒不办理。而后,出现房屋贷款逾期的情形,为及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万晟房地产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2年9月7日、2022年10月10日代被告缴纳维修基金7264元、契税和印花税7735.72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用80元,共计15079.72元。万晟房地产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24年12月24日,万晟房地产向彭某某发送律师函,但彭某某仍不缴纳上述款项共计87595.76元。

二、办理过程

四川某某公司与彭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5)川101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一、被告彭俊辉、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晟房地产四川某某公司支付代缴贷款本息72,516.04元;


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晟房地产四川某某公司交纳维修基金7,264元,契税和印花税7,735.72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用80元,共计15,079.72元;


三、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晟房地产四川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72,516.04元以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9 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办案体会

虽然案由一样,但由于每个法官看重的问题不一样,因此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提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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