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某某诉谢某某、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纠纷( 一审及二审) 发布日期:2025-07-14 16

一、案情简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租赁架管等租赁物,并由二被告安排原告将租赁物运至二被告承建的“内江一中扩建项目”,供项目使用。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二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673899元和材料赔偿费11832.6元,共计685671.6元。而至起诉日,二被告仅于2022年4月13日向原告支付100444.97元,尚有585226.63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于2024年4月18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已办结。

二、办理过程

本案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本案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法院依职权追加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建设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0月31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002民初1777号判决书,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关家公司均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江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兴区余老师租赁服务部以同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且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起诉。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川10民终1583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审理终结。

三、办案结果

1.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川 1002民初 1777 号民事判决;

2.准许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3.准许上诉人东兴区余老师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44 元,减半收取 5,022 元,保全费3,585 元,合计 8,607 元,由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区余老师租赁服务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06 元,减半收取 9,603 元,由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区余老师租赁服务部负担 4,801.5 元;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01.5 元。

四、办案体会

1、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谢某某与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挂靠关系,谢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本案承办律师紧抓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重点论证,先后提供了《租赁合同》、工资发放登记表、历年社保缴纳信息表等证据,证明了谢某某是关家公司的员工,最终付款责任由关家公司承担,被告的这一诉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钢管、扣件、快拆架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本案租赁合同的主体应为原告余老师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关家建设公司,应由被告关家建设公司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3、在经过一审、二审审判之后,在承办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沟通之后,本案最终以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该结果为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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