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杨利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中威住按字0117号),并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杨利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264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杨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小河路创宇·春天悦城6幢1单元18层5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22年4月27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证号:川(2022)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26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46号】。
2022年3月22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杨利发放了该笔贷款,杨利于2023年2月2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4日,杨利累计归还贷款本金29737.94元、利息29645.50元、罚息264.88元,逾期4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杨利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向杨利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杨利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37411.74元(其中,本金234262.0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149.68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1月4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杨利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归还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28.88元;二、被告杨利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2.若被告杨利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义务,则被告杨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
3.若被告杨利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可就被告杨利欠付的借款本金229,336.40元及利息1,435.61 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2025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同时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被告杨利设定抵押的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小河路创宇·春天悦城6幢1单元18层5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协商双方的想法,当杨利有调解的意愿时,在不违反委托人的利益情况下积极促进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