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余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4-24 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余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住按字0323号),并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余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48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余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东风北路88号创宇·春天花城11幢2单元2层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22年4月15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95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2)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249号】。

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余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余某某于2022年11月29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30日,余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94655.81元、利息141857.32元、罚息1295.91元。逾期4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余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EMS快递向余某某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90644.44元(其中,本金385344.1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5300.25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余洪桃、被告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贷款本金378478.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截止2024年12月11日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为514.44元,自2024年12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480000元内就被告余洪桃、被告徐凤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东风北路88号创宇·春天花城11幢2单元2层1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后的价数优先受偿;

3.被告余洪桃、被告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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