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余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4-24 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余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住按字0488号),并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余朝俊、雷敏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65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余朝俊、雷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平山路1188号创宇·叠翠园1幢1单元2层201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余朝俊、雷敏于2023年5月22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00054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131号】。

2019年1月4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余朝俊、雷敏发放了该笔贷款,余朝俊、雷敏于2023年11月4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6日,余朝俊、雷敏累计归还贷款本金72152.35元、利息176429.15元、罚息460.71元,逾期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余朝俊、雷敏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EMS快递向余朝俊、雷敏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余朝俊、雷敏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92409.67元(其中,本金577847.6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4562.02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余朝俊、被告雷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贷款本金577847.65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截止2024年10月16日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为14562.02元,自2024年10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抵押范围650000元内就被告余朝俊、被告雷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路1188号创宇·叠翠园1幢1单元2层201号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余朝俊、被告雷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