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邱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4-24 30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5日,万晟公司与邱某某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邱某某购买万晟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万晟·峰景”15幢1单元26层1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6.6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64080.00元。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前,邱某某已向万晟公司支付首期款项164084.00元。2015年3月25日,邱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3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由万晟公司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2018年5月31日,因邱某某未按期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贷款,万晟公司为邱某某代缴贷款本息共计11546.99元。尔后,2024 年8 月14 日,万晟公司向邱某某发送律师函,但邱某某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万晟公司与邱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万晟公司与邱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已结清全部款项后万晟公司撤回起诉。

三、办案结果

邱某某结清全部款项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让当事人尽量结清全部款项,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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