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吴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4-08 21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委托人:四川某某公司行

承办律师:李虹颖

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万晟公司”)与吴茂群李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3日,万晟公司与吴某某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吴某某购买万晟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376号2幢二单元17楼3号商品房,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当日吴某某应当向万晟公司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吴某某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项税、费。2019年12月,吴某某购买的房屋符合交房条件,万晟公司通过内江日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发送了交房通知,但吴某某在收到万晟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交付通知后,一直拒不到万晟公司处办理交付手续,也未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到各项税、费。因吴某某一直迟迟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出现房屋贷款逾期的情形,为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万晟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3年2月10日帮吴某某垫付维修基金7196元、契税和印花税22863.12元、不动产住宅登记费用80元,共计30139.12 元。垫付上述费用后,万晟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吴某某,并于2024年6月25日向吴某某发生律师函,但吴某某仍未归还上述款项。万晟公司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吴某某已于202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截至起诉之日,万晟公司已经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吴某某仍未向万晟公司偿还前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万晟公司与吴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日作出(2025)川10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被告李忻、被告吴茂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公司偿还垫付的维修基金、不动产登记费用:契税及印花税共计人民币 30,139.12 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案件立案情况,以免文件丢失导致案件进度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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