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彭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2-05-26 14929

李某为原告,XX装饰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19728日到都江堰市融创xx项目做工,主要从事瓦工工作,系瓦工班组长。双方于2019917日签订了一份《瓦工合同》。原、被告于20201020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做瓦工产生的工资未支付。被告于202011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资,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致使原告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法律适用问题;二、合同效力问题;三、价款问题;四、主体问题。

后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调解结案不仅便利了双方当事人,也减轻了法院的判案压力,应该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和解;对于拖欠工资案件,要找出公司原因,帮助公司走出困境,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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