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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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委托人:四川某某公司行
承办律师:李虹颖
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万晟公司”)与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万晟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购买万晟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万晟·丽府”10幢1单元6层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6.8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655916.00元。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前,王某某向万晟公司支付首期款项165916.00元。2018年3月14日,王某某与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你贷款49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由王某某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2019年12 月30日,因王某某未按期归还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万晟公司为王某某代缴贷款本息共计5019.68元。尔后, 2024年8月14日,万晟公司向王某某发送律师函,但王某某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万晟公司与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审理期间王某某主动联系万晟公司偿还全部款项。
三、办案结果
1.2025年3月18日,万晟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2.2025年3月20日,万晟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履行义务情况说明并签订和解协议。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协商双方的想法,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主动与法官沟通促进立案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