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谢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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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谢某某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超过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谢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243 条之规定,特向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申请执行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拍卖执行裁定书后,拍卖成功后威远县人民法院并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2024)川1024执1453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三、办案结果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203号荣威国际·尚景7幢1单元4层5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威远县不动产第0009004号)的房屋系资中县人民法院首查封。经本院商请,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23)川1025执546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房屋移送我院处置,拍卖后得款263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尚欠本息147532.26元及律师费1400元,共计148932.26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本院另扣缴卖方税费3945元、司法辅助拍卖服务费2104元、执行费2134元后剩余款项105884.74元已移交资中县人民法院处理。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履行完毕(2024)川1024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以促尽快变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