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张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3-06 7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张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住按字0312号),并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张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路平山段666号创宇·叠翠府11幢1单元8层80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张某某于2023年8月17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5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511号】。

2019年10月17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张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张某某于2022年10月17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4日,张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62222.16元、利息94138.58元、罚息409.95元,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张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9月24日前往张某某住所地上门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张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42998.49元(其中,本金337777.84元、逾期利息及罚息5220.65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1月4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402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张某某于2025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5555.5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6439.97元,合计11995.52元;

2.被告张某某自2025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按揭款项(包含本金及利息、罚息),若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归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

3.若被告张某某未按照上述一、二项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路平山段666号创宇·叠翠府11幢1单元8层8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512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511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受理费3238元,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并于2025年1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协商双方的想法,当被告有调解的意愿时,在不违反委托人的利益情况下积极促进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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