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肖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2-18 275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肖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住按字0375号),并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肖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肖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路988号创宇·叠翠园7幢1单元8层80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肖某某于2023年10月17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132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603号】。

 2019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肖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肖某某自2023年11月10日起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4日,肖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31546.70元、利息118086.46元、罚息222.75元,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肖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9月24日前往肖某某住所地上门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肖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78609.24元(其中,本金468453.3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0155.94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1月4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经双方庭前协商,在肖某某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后,中国银行未缴纳诉讼费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被告肖某某于2025年1月15日偿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威远县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协商双方的想法,当被告有调解的意愿时,在不违反委托人的利益情况下积极促进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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