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某某公司、王某某诉纠纷
发布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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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4)川1024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4)川1024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南充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补偿金22,087.65元”为南充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22,087.65元;
3、南充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827.59元;
4、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南充某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充某某公司负担;二审双方上诉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南充某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