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张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1-21 100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9月28日,您在我行的购房贷款已逾期4期,本金2998.47元、利息3020.27元及罚息等费用。请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实际还款本息合计以还款日当天应还金额为准)。如您在上述日期未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我行将根据与您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12年9月版)》(合同编号:02307000082015一手贷0000749)对您进行法律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您将面临以下后果:

1.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其他费用;

2.承担处置查封财产的税费。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0月28日向张某某邮寄催收律师函;

2024年11月1日上门催收并张贴催收函;

2024年11月1日张某某结清逾期贷款。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结清逾期部分。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工商银行资中支行房贷案件,由于银行要求必须经诉前催收程序后再进行诉讼程序,张某某在经承办人上门催收后还清逾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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