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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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尚欠本金480,000元、利息11,245.9元。
202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4年个人网签版)》,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经营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总金额为48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1日,上述贷款已逾期7期。在起诉前原告已通过上门催收及律师函催收等途径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仍未归还贷款。根据《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4年个人网签版)》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立即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1月22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11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30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2月30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1.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11,245.90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4年个人网签版)》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2.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2,400元以及以实际回收现金的7%计的师费;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3.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本案信贷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案无抵押物,案款回收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