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截至2024年1月15日,被告尚欠本金187,999.98元、利息738.63元、罚息8,721.96元。
2022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贷款总金额为20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上述贷款已逾期1期。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期限已全部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97,460.57元(截至2024年1月15日,被告尚欠本金187,999.98元、利息738.63元、罚息8,721.96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2月19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2024年10月3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2月26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作出判决。
1.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偿还本金187.999.98元;
2.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贷款本金187.999.98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1.400元;
4.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信贷案件,在一审后申请强制执行,信贷案件由于没有抵押物执行情况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