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1-13 46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7日,原告内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公司”)与被告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利率按8.5%/年执行,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原约定借款利率的15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原告已于2023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400万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还款付息,已经逾期违约。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2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27日开庭;

2024年12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二、办案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础,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0000元;

3、本案诉讼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办案体会

在接手借款合同纠纷时,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款的起因、双方的约定(如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借款的交付方式以及还款的情况等,很多时候,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完整或存在偏差,这就需要我我们通过仔细的询问和调查来还原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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