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11 916

前情提要:元小绪普法 | 养女的生父母竟偷偷教唆她解除收养关系......



老陈夫妇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却不曾想小媛一直定期接受亲生父母的“帮助”,持续至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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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小媛与老陈夫妇三番两次为了这个事争吵不休,渐渐产生了隔阂,反而拉近了她与亲生父母的距离。

 

小媛工作后,亲生父母给她介绍了一个对象。两人日久生情,准备谈婚论嫁。

 

但老陈并不看好她这个男朋友,坚决不同意这门婚事。

 

父女俩的关系更僵了,至此以后小媛再也没回过家,婚事也只能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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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反正你和那边关系都这样了,要不你干脆回来算了,我们这边直接就能把婚事办了。

 

小媛沉默良久,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

 

小媛回到家后,表示要与老陈夫妇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断绝收养关系)。

 

老陈夫妇虽然非常生气,但还是尊重她的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各项手续办妥之后,老陈夫妇含泪看着小媛离开的背景。

 

难道这么多年的感情就这样消散了吗?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竟得不到一点回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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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 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老陈夫妇晚年时期,小媛还是应当给予一定的赡养费。目前,也可以请求小媛的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各方当事人直接的关系应该又是什么样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可以协商确定。

 

所以,本案中,陈圆圆与老陈一家的关系就消除了。与生父母的关系及其他及近亲属的关系由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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