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养女的生父母竟偷偷教唆她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08 933

老陈夫妇都三十好几了,尚无一男半女,两人都挺着急的。

 

直到有一次回乡探亲,听说邻居家打算送养大女儿,再生一个男孩。

 

老陈夫妇二人这才收养了女儿“小媛”,一家三口过着平淡且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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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过去了,小媛的生父母却提出要将她接回家,并表示会支付这十年来的抚养费。

 

老陈:行啊,小媛现在也不小了,只要她愿意和你们走,我就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 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送养时,小媛只有三岁,压根就不记得邻居一家了,自然是不愿意和他们一起生活的。

 

邻居夫妇只好作罢,之后也一直没有打扰过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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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小媛上高中了,邻居夫妇私自以父母”的身份来学校她,给了她一笔生活费,并试图劝说她“解除收养关系”。

 

老陈夫妇知道了这件事以后,和邻居一家大吵一架。

 

元小绪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文中生父母的行为确有不妥。自小媛被送养的那天起,她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换句话来说,老陈夫妇现在才是小媛的父母,生父母私自以“父母”的身份给小媛生活费,并教唆小媛解除收养关系,有违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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