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中“欺骗性”条款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万保 发布日期:2022-05-31 9229


“全麦”“枸杞精华”“谷力瘦”……这些词语作为商标出现时,你会不会觉得这些商标质量超棒?事实上这些听起来“靠谱”的标志用来申请注册为商标都会被驳回,因为它们具有“欺骗性”。违反“欺骗性”条款的商标大多是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功能等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误导消费者,均因违反商标法“欺骗性”条款,无法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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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条款解读


1、何为“欺骗性”条款

法条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是商标的绝对禁用条款,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如何理解商标“带有欺骗性”

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带有欺骗性”解释为:“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审查是否构成“带有欺骗性”主要从商标是否会使公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地”两个维度产生误认、误判。

商标“特点”为开放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属性。

商标的“产地”,包括产地、来源地、经营主体等属性。


3、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

审查指南中提出,有关标志是否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此外,审查指南特别规定的除外情形为:“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在判断某个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其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本身构成要素是否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密切相关,该标志本身是否带有一定的欺骗性或误导性。

其二,该标志所有的欺骗性内容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使相关公众误认、误买。以上两个方面包含两层递进关系,即“误导性”、“足以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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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法院如何审查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


元绪律师检索了近3年来关于食品饮料类商标申请涉诉案例,现将法院裁判要旨整理如下:


案号:(2021)京行终1444号  诉争商标:英文字母【TEAWG】及图组合

裁判要旨: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英文字母“TEAWG”及图的组合商标,其中英文“TEA”译为“茶”,容易导致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糕点”等商品的成分中均含有“茶”,进而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TWG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京行终5766号  诉争商标:【谷力瘦】

裁判要旨: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谷力瘦,使用在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含有谷物成分,且该商品具有瘦身的功能,从而对商品的成分、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达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721号 诉争商标【橙皇17.8°】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橙皇17.8°中,17.8°具有标识水果的含糖度、水份度或甜酸比等水果品质的作用,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二审法院相关认定以及裁判结论并无不当。


案号:(2020)京行终5797号   诉争商标:汉字碱及英文LOVE

裁判要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碱及英文LOVE组成,基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诉争商标中的汉字碱可以理解为含有碳酸钙等物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瓶装水、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4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均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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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审查及司法实践中,欺骗性标志的认定趋于严格,因此,元绪律师也建议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主动对商标有无“欺骗性”进行自查自纠,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也能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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