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小绪普法 | 一张老照片引来了巨额赔偿......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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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爷当过十多年的兵 ,与好几个战友都建立了深情厚谊。时间不断流逝,战友们相继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去世,最后独剩他一人在世。
陈大爷把所有的感情都寄托在一张合照中,每每空闲都要细细端详照片,一看就是一整天。
随着时间的推移,照片开始变得枯黄模糊,加上陈大爷年纪大了,视力下降,他发现自己已经看不清照片上的人脸了。
因为这件事,他整天郁郁寡欢,没有一丝笑容。子女们异常担心,将照片拿到了一家声称可以完美修复照片的影像馆进行修复,约定三天后拿照片。
可约定到期时,却被告知因为工作失误,照片被毁坏了。影像馆表示愿意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但这样的处理方案让所有人都不能接受,尤其是陈大爷。知道真相的他,气血攻心,病倒在医院,生命垂危。
难道这事用1000元就能解决了吗?造成这样的后果影像馆到底有没有责任?
元小绪来告诉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大爷这张合照寄托了对战友们的记忆和思念,成为了一种精神寄托,其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现由于影像馆的失误导致这张具有人身意义的合照永久性毁损,给陈大爷带来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双重损害。因此,影像馆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