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2-07 1073


陈大爷有一儿一女,尤其偏爱乖巧、懂事小儿子。最近,他的身体每况愈下,决定提前拟定遗嘱:市中心住房留给小儿子。

 

这消息被好赌的小儿子知道了,他兴高采烈地跑去澳门赌了三天三夜。谁知时运不佳,不仅把自己的积蓄输了个精光还欠了一屁股债。于是他开始打房子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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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想拉着母亲商量商量对策,却遭到了母亲的反对。

 

母亲:这房子是你爸的,你可卖不了

 

小儿子:我爸不是已经把房子给我了吗?

 

母亲:那是在遗嘱里写的,又不是赠与给你。

 

小儿子:有什么区别吗?早晚不都是我的?

 

母亲:只要你爸还在一天,你就甭想提这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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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子的债主很快就找上了门,他赌博的事再也瞒不住陈大爷了。

 

此刻,满腔怒火的陈大爷一时之间不知道如何是好?到底要不要把房子留给小儿子?但这遗嘱都已经写好了,还能改吗?要是不留的话,又心疼儿子;留的话,又怕儿子继续赌博败家......

 

元小绪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陈大爷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财产指定由小儿子继承时,可以要求小儿子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小儿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就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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