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收养的子女要怎样办理户口登记?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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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夫妇把兄妹二人接回家后,开始马不停蹄地安排他们上学的事,解决“户口问题”就是首要的步骤,老陈急忙前往派出所咨询相关事宜。
民警:你的手续不齐全,暂时上不了户口
老陈:为什么上不了?
民警:你得先去办理收养登记才行!要不然怎么证明孩子是你们夫妇二人合法收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老陈:难道是福利院院长把这事搞忘了?我这就去福利院办理。
民警:收养登记的办理不归福利院管,你得去咱们区的民政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元小绪提示
如何办理收养上户?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