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16 1180


前情提要:元小绪普法 |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期间”可不能乱约定.......


小媛提出了关于“保证期间”的小失误,大壮顿时羞红了脸,并说了一声谢谢。

 

大壮:那开始讨论下一条事项。小媛你作为保证人,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吗?

 

小媛实在不明白“连带责任保证”是怎么一回事?

 

20180125814723_xGJUXh.gif


元小绪来告诉你: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如果陈阳光不还钱,保证范围内大壮既可以找小媛也可以找他还钱,没有先后顺序。

 

与此对应的是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陈阳光不还钱,大壮就只能先找他,他实在还不了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小媛还钱。

 20190907821555_FciKmQ.gif


相关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小媛对“连带责任保证”有了一定了解后表示要与陈阳光同进退欣然同意了这个要求最后,三人愉快地签订了合同。

20200328410307_OFLPtG.gif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