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收养异性子女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04 1171

陈阳光已经二十八,至今还没有结婚,却是一个“宠娃狂魔”。无论是同事、朋友还是亲戚的小孩,他都喜欢得要紧。

屡屡遭受“恋爱创伤”的他,开始思考“如何越过婚姻获得一个孩子”。收养,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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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来到当地的福利院了解情况院长非常热情地接待了

 

他看着这群可爱的小孩子,心里暗暗下了决定:一定要收养一个自己的孩子。

 

观察了半天,陈阳光决定收养那个给他送糖的小女孩。

 

院长:你想收养她吗?这恐怕不行呀。

 

陈阳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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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因为你年龄没有达到条件起码得满46岁才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陈阳光四十岁?等这么久

 

院长这是法律规定的

 

没办法,陈阳光只好先回家思考对策。

 

突然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妙招。

 

法律上说,无配偶者才需要相差40岁,如果我找个人假结婚,收养两人之后再离婚,那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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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目前陈阳光还没有满三十周岁,就算结婚了也是无法领养小女孩的。对于陈阳光这种“假结婚”的行为,元小绪提醒各位不要借鉴。收养一个孩子不是儿戏,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不然只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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