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小绪普法 | 见义勇为受损失,谁承担?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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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周末
陈阳光在公交车制服了一个小偷
手臂也因此受伤
共花费3000元医药费
当他向老婆讲清楚来龙去脉后,老婆坚决认为医药费不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于是夫妇二人通过派出所联系到了当天被偷盗钱包的人。
那人却表示自己只是个孤寡老太太,身上也没啥钱,并建议他们去找那个小偷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元小绪来告诉你:
见义勇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