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见义勇为受损失,谁承担?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9-17 846

某个周末

陈阳光在公交车制服了一个小偷

手臂也因此受伤

共花费3000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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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向老婆讲清楚来龙去脉后,老婆坚决认为医药费不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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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夫妇二人通过派出所联系到了当天偷盗钱包的

 

表示自己是个孤寡老太太身上也没啥钱并建议他们去找那个小偷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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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见义勇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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