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能拒绝偿还债款吗?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8-19 1240


陈阳光所在城市的猪肉价格居高不下

并且有继续上涨的趋势

于是开始琢磨养猪的事

由于启动资金不够

他便向老乡圆圆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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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我想向你借30万,开个养猪场

圆圆:借钱可以,但是你怎么证明你有能力按时还钱?

陈阳光:都是乡里乡亲的,我还能跑了不成?我用我的人格担保,我一定按时还钱

 

圆圆空口白牙就想从这里借到钱除非你找点值钱的东西作抵押,或者找个人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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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陈阳光一筹莫展的时候,在银行工作的发小大壮站出来为他做担保。

大壮直接写了一份文书给圆圆,为陈阳光及时归还借款作出保证。

陈阳光你不签合同就作出保证,这能行吗?

大壮:我可以直接单方面为你作出保证,只要圆圆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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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转眼一年就要过去了,大壮询问陈阳光的猪场生意怎么样了,却始终打不通他的电话。

正纳闷便接到了圆圆电话

圆圆:陈阳光的养猪场没了,那些本来即将上市的猪,突然得了瘟病,一夜之间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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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陈阳光现在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为了逃债已经跑了作为保证人的得给陈阳光偿还债务

大壮早就预料到会有这一天,直接拒绝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大壮当初并没有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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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圆圆听了之后犹如五雷轰顶。 

难不成我的钱就这样没了? 

那我找谁要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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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文适用于第一种情况。目前陈阳光下落不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大壮没有权利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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