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自己作为出卖人,委托人却不愿支付报酬?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8-17 1260

陈阳光准备亲手配置一台电脑

目前一个显卡

他四处搜查也找不到性价比高的显卡

只好找经营电脑装机的朋友大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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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可以帮我买一张性价比高一点的二手显卡吗?只要可以正常使用就行了。

陈阳光还承诺给大壮支付200元报酬。

大壮在二手市场上晃悠了一个星期,也没找到合适的显卡。

直到了一趟老家,发现老家电脑显卡刚好符合陈阳光的需求。

于是就把显卡换了下来,并马上联系陈阳光

陈阳光来到大壮店里,对显卡进行了多方面测试,确实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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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你这显卡那里找的?

大壮:这是从我老家电脑上拆下来的。

陈阳光:那我现在就把显卡钱转你。

大壮看到自己的到账金额后提出了一些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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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壮:不对吧,不是还有200元报酬吗?

陈阳光:什么报酬?你这自己卖自己的东西还收报酬?本来这报酬是出于你和别人磋商的成本考虑,现在看来,你根本没有花费成本。

大壮:你这是什么道理啊你当初又没说不准我自己把东西买给你,我要求报酬是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陈阳光那行啊,这显卡我不要了,谁爱要谁要。你给我重新找一张别人的显卡,不然的话我就去大肆宣扬你这店收了钱却不办事!!!

陈阳光把显卡丢在店里,便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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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陈大壮就只能白忙活一场吗?

还要帮他重新找一张显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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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所以陈阳光丢下显卡不代表合同就随他单方意志终止了。

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大壮可以选择去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将显卡提存,视为委托事项已经完成了这样就可以合法合理向陈阳光请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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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相似也有不同。比如,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承担。委托合同中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由行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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