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避雷!!!物业公司的这些“坑”...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8-12 1058

陈阳光在幸福小区买了一套房

成为那里的第一批业主 

除了看好这个楼盘之外

还因为这个小区的物业费能打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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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售楼处的广告上写着

我方物业公司承诺,在3月之前成功签约的,第一年物业费打4月之前签约的,第一年物业费打折。

某天上午,一个声称是物业工作人员的男人来收取物业费

陈阳光:现在不都可以直接网上缴费了吗?

物业:我们网上的缴费系统还没完善,暂时只能这样收取。三个月共计600元,请问您是现金还是扫码?

陈阳光:已经打折了吗?

物业:什么打折?

陈阳光:当初不是说物业费打折吗?

物业:抱歉我们这里并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

陈阳光顿时火冒三丈,立刻联系物业公司要求查看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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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仔细翻看合同后,果然没有发现物业费打折的条款。

于是他又去售楼部讨说法,那边的人也是模糊其词地一味推辞。

陈阳光:你们这是违法的,虽然合同上没有,但是当初的承诺也算是合同的一部分。当初的广告牌照片我可都留着呢,你们要是不遵守承诺,那就法庭上见吧!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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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说,事情才得以善终。

随着时间推移,搬进来的住户也越来越多

幸福小区的物业服务却越来越跟不上了

陈阳光在楼层的电梯经常出故障,多次投诉,也始终没有人来维修。

陈阳光与一众业主前来质问物业,物业却认为不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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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对许多事项都约定不明确。

陈阳光:那是开发商和你约定的,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

物业:那可不行?现在前期物业合同的期限还没满对业主们具有约束力,你们应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

陈阳光:那既要交物业费,你们又不管这些事是什么意思?

物业:你们可以去找开发商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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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在推来推去,根本无人担责,而问题还在愈演愈烈,楼下花坛被人种起了菜几个路灯坏了也没人修理......

种种问题让业主苦不堪言,这哪里是什么幸福小区?

难道业主就只能傻傻地熬到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吗?

自己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了吗?

就只能任由这个不合理的前期合同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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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所以幸福小区的业主们可以自己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合同,合同生效以后,前期物业合同得效力就终止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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