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阳光一直把私房钱
藏在老婆的旧衣服里
维持了好几年也没出过什么意外
就在今天
事情却突然发生了变化
小区业主们正在举办跳蚤市场,陈阳光的老婆也衣柜里的二十多件“旧衣服”全部打包交给邻居去卖了,其中就包括陈阳光的“存钱罐”。
老婆:这样吧,每件衣服你就卖30元吧,大多衣服我也就穿过一次,另外这一百块就当是辛苦费了。
陈阳光回到家打开衣柜准备存钱,才发现衣服都不见了。
于是着急地向老婆询问情况。
听完老婆的一通解释后,陈阳光只好全盘托出。
陈阳光:老婆,我对不起你,在你那衣服里,我至少藏了一万多元。
二人便急急忙忙地下楼去寻。
刚好碰上回来的邻居。
老婆:姐妹,你都卖完了吗?
邻居:对啊,生意好得不得了。最后还剩一件黑色皮衣,半天都没人要。最后那陈大婶只愿意开价25元,我看时间也不早了便一口气给卖了,我已经给你补上这5元了。
陈阳光:就是那件衣服啊!
正当陈阳光焦头烂额之时,老婆却灵机一动。
老婆:姐妹,不好意思啊,我当初交代的是30元一件,你这降价卖了怕是不妥,我们得追回来。
于是一起去找陈大婶。
几人说明来意后,陈大婶却坚决不同意归还。
陈圆圆:要不我花两百给您买,您看可以吗?
陈大婶依然不愿意。
陈圆圆:你听好了,你买的这件衣服是不合法的,因为我邻居未经我的同意低价卖给了你,你们的买卖是无效的。
这时,陈大爷也凑了过来。
陈大爷:谁说无效?你的邻居虽然未经你的同意低于30块卖了衣服,但是她补足了差额,所以你无权追回。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陈阳光实在着急得不行,只好袒露真相。
陈阳光:你这衣服里有我一万多块钱,你得还给我!
陈大婶:现在这衣服是我的,那么这衣服里面的任何东西都是我的了。
陈阳光:凭什么?你这是不当得利!你取得这件衣服是基于买卖合同不假,但是你取得这一万块钱可不是买卖合同,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处分这一万块的意思!你取得这一万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陈大婶夫妇开始有所动摇。
陈阳光:你要是还不愿意,那我们就起诉你,法庭上自见分晓!
陈大婶夫妇转而低头低估了一会。
陈大婶:好吧,衣服你们拿回去吧
说完就砰地一声关上了大门。
陈阳光顿时松了一口气,大家也就散了。
还没等陈阳光没回过神来,就被老婆揪住了耳朵。
老婆:回家!好好交代一下犯罪经过!
元小绪提示:
1、买卖二手物品时,应仔细检查物品本身及其附属品。
2、现金等贵重物品应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