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分手时该如何分割? 作者:胡晖,欧海丽 发布日期:2021-07-20 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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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未婚同居并不是一个少见的现象。但同居并不是被我国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分手而终止这段同居关系,那分手时,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很多人对此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只是简单粗暴的认为谁名下的资产归谁所有,谁欠的债归谁偿还。但现实远远没有这么简单,由于财产没有分割好,最后由朝夕相处的恋人变成纠缠不休的仇人比比皆是。为了能够体面的分手,避免彼此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知悉一些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原则实属必要。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分配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双方在同居期间如果对购置的房产的权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并且该书面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分手时,一般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进行处理

         二、公平、合理综合认定原则

 若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则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法官会从出资、贷款、登记、贡献等方面公平合理的综合认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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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我们从一方出资和双方共同出资两方面给大家详细聊聊同居分手时房产的分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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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由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


      1、一方出资房屋全款,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可依据出资和登记情况,直接认定出资人为房产的权利人或对房产享有相关权益,如另一方认为对出资方在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房子跟另一方没有关系。

      2、一方出资了房屋首期款,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应区分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1)、如果银行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若有证据证明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出资方应向另一方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2)、如果银行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

      3、一方出资房屋全款,但房屋登记在另外一方的名下或以另外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虽然房屋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不能简单的认为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经不动产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产权即为该登记名义人所有,应考虑一方的出资情况,购房的目的等。

      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目的,那一方出资给另一方购房的行为只能算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终止时,出资方可要求另一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赠与行为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出资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购房款且对房屋的溢价部分进行分割。

      4、一方出资房屋首期款,房屋的按揭款是另一方在支付,且房屋登记在另外一方的名下或以另外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同居期间,一方单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房屋属另一方个人所有,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首期款。

      5、一方出资房屋首期款,房屋的按揭款是双方共同在支付,但房屋登记在另外一方的名下或以另外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如果另一方主张一方的出资(包括首付款和按揭款)是对己方的赠与,必须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若没有,所购置的房产一般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6、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应首先考察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没有明确,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主要是出资额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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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由双方出资购置的房产


      1、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也是首先考察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没有明确,一般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自享有份额。当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共同共有,法院在分割时也不是必然按照各50%比例进行分割,法院有时也会重点考察该登记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出资的比例,同居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2、双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以另一方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虽然未登记方存在支付部分房款的事实,但是该出资行为可能存在赠与、借贷、偿还债务等多种可能性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按照双方共有处理,也可能会认定为一方的出资为借款,甚至可能按照婚约财产纠纷或者附条件的赠与的规则处理。此时,未登记方的主张及对事实和理由的厘清就非常重要。

      如果未登记方以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或者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登记方向非登记方返还出资,但非出资方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不享有权益;如果非登记方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或者同居析产纠纷的案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同时给予非登记方一定的补偿,非登记方一般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享有权益。因此,非登记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所导致的后果是千差万别的,毕竟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能否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导致的后果是非常悬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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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双方长时间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发生财产混同,一旦面临分手,就可能涉及到双方财产的分割,任何涉及到利益的问题,如果没有分割清楚,很难不产生争议和纠纷,从而很难体面和理智的分手。因此,律师建议在选择同居时最好签一个书面的协议,将财产的归谁约定清楚。如果没签书面的协议,仔细阅读本文,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树立一些证据收集意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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