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承揽合同中的“复制品”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07-08 871

陈大爷是一名声名远赫的

玉石雕刻家

许多著名的玉雕

都出自他之手


而且陈大爷还有个怪癖

只要雕刻了一枚上好的玉石

都会偷偷留下一个“复制品”


老李是一位玉石爱好者

最喜收藏各种稀有玉石

然后把它们打造成

独一无二的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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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老李亲自设计图纸找陈大爷雕刻一枚珍藏已久的玉石。


“图纸和订金都在箱子里,三个月后我来取货。还有,必须保密。”


说完老李就走了。


陈大爷望着这块上好的玉石,迫不及待地打开图纸仔细研究了一番,随后便开始潜心雕刻。


当然,这次雕刻了一个除了材质以外,几乎一模一样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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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很快就到了,老李喊了一个年轻人到张大爷家代拿。


没想到陈大爷当场拒绝,并要求老李先付尾款


“你们钱还没给完呢,东西不能给你!”


年轻人明显不了解具体情况,只好空手而归。


终于,尾款到了,玉石也完整交付到了老李手上。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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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陈大爷在朋友的聚会上小酌了几杯,一不留神就把自己的复制品拿出来显摆了一番。


玉石的消息便不胫而走,很快就在圈内传开了。


果然,老李很快就找上门来了,怒气冲冲地问道:“你居然瞒着我藏了复制品?


陈大爷也是老惯犯了,一通说辞下来竟怼得老李无话可说。


“你仔细看看,材质都不一样,怎么能说是复制品呢?


陈大爷暗暗自喜:看你怎么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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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真是有冤无处说?


只能任凭陈大爷这样欺负自己吗?


难道这样就不能算是复制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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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陈大爷把玉石的原貌公之于众,没有保守定作人的秘密。


2、尽管该“复制品”的材质不一样,但“复制品”是按照同一张设计图纸雕刻而成的,属于擅自留存技术资料的行为。


阅读链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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