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阳光名下有两套房
一套出租、一套自己住
陈大壮则是他的租客
这六年间两人一直都相处得非常融洽
直到租赁合同还有6个月就要到期时
发生了一个变故
陈阳光妹妹的孩子考上了他出租房附近的大学,于是妹妹便求购那套房屋。
经过几天的思索,陈阳光最终还是决定把房子卖给妹妹,很快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了几天,陈阳光才找到陈大壮,直接通知他房子已经过户的事实,让他赶紧搬走!
陈大壮听到后简直晴天霹雳,生气地质问陈阳光。
陈大壮:我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这个房子我住了那么多年,有着很深的感情。我早就想买下来了,结果你倒好,不通知我一声就卖了!
陈阳光:房子不是卖给别人,而是卖给了我的亲妹妹。所以你的优先购买权已经无效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大壮:那你根本就没有在出卖之前通知我,损害了我的利益,你们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陈阳光:没有事先通知你卖房的事,是我的错。所以你有什么损失我都可以赔偿,但是我和我妹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确确实实有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最后,陈阳光让陈大壮在两天内搬出去。
陈大壮瘫坐在地上,环视着这个住了六年的房子,不断地叹气。
两天时间
上哪去找一个合适的房子?
明明不是自己的错?
为什么要自己来承担这个后果?
自己该何去何从?
只能这样委委屈屈地搬出去吗?
元小绪来告诉你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俗称买卖不破租赁,陈阳光可以卖房子,但是陈大壮也可以在租赁合同没到期之前继续住下去,对他来说只是换个房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