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快递被烧毁了怎么办? 作者:李万保 发布日期:2021-06-07 5021


陈阳光是一名资深的“捡漏”高手


经常混迹于“海鲜市场”

买卖各种二手物品


利用倒卖获取差价

又俗称“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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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天

陈圆圆把自己的手机

挂到“海鲜市场”上售卖

很快就被敏锐的陈阳光检索到了


双方约定

用中通发货,并且最迟4天送达


并追加了一条约定

在买方确认收货时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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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很快就过去了,陈阳光才想起来自己收货地址填错了,立刻联系陈圆圆更改地址,只能延迟收货


没过几天,陈阳光就联系好了下一个买家,以高于陈圆圆售价一千元把手机转卖给了陈大壮。


天有不测风云,运输快递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竟然自燃了,一车快递竟然全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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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久,一直没有收到手机的陈大壮找上门来了……


陈阳光毕竟是老手,很快就找到了陈圆圆,以没有收到手机为由要求退款。


“当初买手机的时候就约定了确认收货的时候才转移风险,但是现在我没收到货,所以应该由你来承担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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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陈圆圆就气不打一处来,吼道:“我手机都已经发货了,凭什么还要让我承担两倍损失?


本来手机可以在准时送达的,是你把收货时间延长了,风险早就在约定好的那天转移到你身上了!”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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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就蒙了,自己怎么就忘了这一茬,自知理亏就灰溜溜跑了。


另一边的陈大壮气愤地质问该怎么办。


陈阳光却想撇得一干二净。


“我卖手机给你的时候,货还在运输途中,所以,这手机在路上烧毁了的风险就应该由你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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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壮听了

这血压一下子就上来了


岂有此理

我难不成白花钱了?


真的就有这么不合理的规定吗?

只能当一个冤大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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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民法典中确实有这样一条规定,但不是说我们只能当“冤大头”,白白自己浪费金钱和时间。


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陈大壮承担了收不到手机的风险,但是却可以要求陈阳光承担违约责任。如再发一个手机或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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