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阳光是一名资深的“捡漏”高手
经常混迹于“海鲜市场”
买卖各种二手物品
利用倒卖获取差价
又俗称“空手套白狼”
某一天
陈圆圆把自己的手机
挂到“海鲜市场”上售卖
很快就被敏锐的陈阳光检索到了
双方约定
用中通发货,并且最迟4天送达
并追加了一条约定
在买方确认收货时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
4天很快就过去了,陈阳光才想起来自己收货地址填错了,立刻联系陈圆圆更改地址,只能延迟收货。
没过几天,陈阳光就联系好了下一个买家,以高于陈圆圆售价一千元把手机转卖给了陈大壮。
天有不测风云,运输快递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竟然自燃了,一车快递竟然全部烧毁。
没多久,一直没有收到手机的陈大壮找上门来了……
陈阳光毕竟是老手,很快就找到了陈圆圆,以没有收到手机为由要求退款。
“当初买手机的时候就约定了确认收货的时候才转移风险,但是现在我没收到货,所以应该由你来承担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时陈圆圆就气不打一处来,吼道:“我手机都已经发货了,凭什么还要让我承担两倍损失?
本来手机可以在准时送达的,是你把收货时间延长了,风险早就在约定好的那天转移到你身上了!”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陈阳光就蒙了,自己怎么就忘了这一茬,自知理亏就灰溜溜跑了。
另一边的陈大壮气愤地质问该怎么办。
陈阳光却想撇得一干二净。
“我卖手机给你的时候,货还在运输途中,所以,这手机在路上烧毁了的风险就应该由你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陈大壮听了
这血压一下子就上来了
岂有此理
我难不成白花钱了?
真的就有这么不合理的规定吗?
只能当一个冤大头吗?
元小绪来告诉你
民法典中确实有这样一条规定,但不是说我们只能当“冤大头”,白白自己浪费金钱和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陈大壮承担了收不到手机的风险,但是却可以要求陈阳光承担违约责任。如再发一个手机或者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