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小学生可以自己买手机吗? 作者:罗代芳 发布日期:2021-06-01 2151


陈阳光今年12岁

还在上小学


他在六一儿童节

即将到来之际


收到了4000元红包

当天便直奔装着他“梦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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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再也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走进了手机店。


店员非常热情地招待他。


店员:这是最新款手机,活动价6000元!


陈阳光 :可我只有4000元......


店员:那这样吧,你可以先付4000,然后把这个手机拿回去试用7天,你要是觉得满意再回来付剩余的钱可以吧?


店员心想:“小孩子而已,拿了手机开始玩以后,还不是会把这些忘得一干二净?”


陈阳光也觉得还行,到时候可以想办法把自己之前放在父母那的钱“拿回来”,然后把余款付清。


两人一拍即合,陈阳光把父母的联系方式都留下了,然后就迫不及待拿着手机回去玩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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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时间很快过去了,陈阳光把自己的“债务”忘得一干二净,满脑子只有游戏。


晚饭时间,妈妈接到了来自手机店的电话,陈阳光才猛然想起买手机这件事。


店员把来龙去脉说清楚以后,便要求陈阳光的妈妈尽快交清余款


店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一周的试用期已过,视为陈阳光同意购买手机,请尽快交清余款。


陈阳光妈妈:但这件事情我并不知情啊?


陈阳光妈妈:而且该手机在官方网店的价格是4000元,你却卖6000元,这不明显在讹钱吗?


店员:那如果你要退手机,必须得交两千块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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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一听

陷入了沉思


如果要支付使用费

还不如买了算了?


难道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消费者只能像条水鱼一样

任由店员宰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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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首先,陈阳光买手机时是没有约定使用费的,所以店员所说的两千块使用费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其次,陈阳光才12周岁,购买手机涉及金额6000元,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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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妈妈不同意的情况下,他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手机店应当退还4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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