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玲主任、何华修律师加盟四川电台925心灵热线,为市民解答《婚姻法》疑问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12-06-13 660

近期,在四川电台播出的925心灵热线栏目中,本所胡海玲主任接受电台主持人采访,为市民讲解了高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部曲所涉及的日常法律问题,并详细解答了市民的热线来电提问。整个采访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市民打进来的热线不断,节目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开场白】19505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实施,经过30年的社会变迁,1950年的《婚姻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并于198111正式实施,这也是《混依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后来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法》几经修改,在20118月,混依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婚姻法》的每次制定和修改,都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给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又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今天的节目,我们就从婚姻法的修订开始说起。

主持人:司法解释一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解释。那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分别指的是怎样的情形?它们又有着怎样的区别?

胡: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人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主体不适格,后者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主持人:刚才我们提到,2001年出台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比如子女的抚养费等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胡:“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未成年的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

主持人: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请问司法解释二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解释呢?

胡:本次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接触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本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解释(二)》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治愈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集中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住房公积金、住房不提、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知识产权取得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这次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您看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为什么会引起这样强烈的关注?

胡:解释三对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子”、“票子”、“孩子”、“老子”等焦点问题给出了一个裁判标准,尤其对于房产问题做出了许多规定。基于不同的立场,人们产生了不同意见:1、对于离婚后房屋产权的界定以及分割,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2、我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婚恋习俗,也就是“结婚必须先买房”,并且大多是要求男方先买房,在放假居高不下的今天,男方甚至父母都背负了不小压力。另外,妇女婚后承担了生育、家务、工作等很多压力,有许多家庭妇女为了丈夫在事业上的发展,不惜牺牲自己对个人事业的追求,心甘情愿地为家庭默默付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一个焦点。

(以上是部分采访内容)

四川电台925心灵热线是四川电台在中午时段播出的一档法律咨询节目,专门为市民解答法律疑问。据悉,由于节目效果良好,电台将邀请本所的胡海玲和何华修律师长期做客该节目,继续为市民说法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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