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标的车辆肇事、致使无名人员死亡,肇事司机已经赔付、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05年10月27日零时至2006年10月26日24时,成都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就某保险车辆存在保险金额为13.4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等五种保险合同关系。
2006年1月,“汽车公司”与谢某达成《汽车租赁合同》,将某保险标的车辆出租给谢某。2006年1月22日5时20分,当谢某驾驶该保险标的车辆行至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处时,由于雾大,与一横穿公路的行人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因不知其姓名,也无人认尸,交警确定为“无名尸”)。
2006年6月20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有关交警部门根据责任认定(受害人和肇事司机谢某负同等责任)、公安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谢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谢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费用58468.50元(实际承担了全部责任),此款当即按规定交由交警部门暂时保管。
在此前后,与谢某有着《汽车租赁合同》关系的“汽车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即“无名尸”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849.50元,遭遇“保险公司”对第三者险拒赔。
2006年11月16日,“汽车公司”根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赔付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律师甘恬、张如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甘恬、张如两律师接案后,凭籍丰富的保险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合同、道路交通、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运用精湛的诉讼技巧,在成都市仲裁委组织的两次庭审中,对“汽车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给予了强有力的抗辩。
2007年1月22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在充分采信我所律师抗辩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向申请人(“汽车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3190.50元;驳回申请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即“无名尸”赔偿58468.50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的93%。
此案代理和仲裁结果,在相关业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详情稍后请见本网“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