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所律师在江苏盐城为顾问单位避免损失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5-17 来源:www.yx-lawyer.com 6668

 川B17157号轿车原系仁寿县叶某所有,后转让给德阳人刘某,200681,刘某又将此车转让给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陈汝干。该车辆于2006120在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截止200711924)的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20万元,但该车辆在反复转让后均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该车第二次转让后的第二天,即2006822250许,陈汝干驾驶川B17157号轿车在京沪高速公路沂锡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误以为走错路,遂原地掉头,在快速车道逆向行驶,河北人黄某驾驶冀J52319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见陈汝干驾车逆行,采取紧急制动避险,在黄某车后的山东驾车人马付友见状后也紧急制动避险,然而在马之后的驾驶重型半挂车的河北人周某未及时发现,采取措施不及,追尾造成马付友左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侧坐耻骨和左侧髋臼骨折以及三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6815,淮安市公安局交巡支队系沪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汝干负主要责任,追尾的周某负次要责任。

  20072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马付友,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汝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0852.5元,要求我所顾问单位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接受顾问单位委托后,即指派王继祖律师飞往盐城。在庭审中,我所律师凭借我所在保险法律事务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凭借烂熟于心的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予他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进行了有力的论辩。

  2007427,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汝干承担原告马付友各项损失101371.9元,我所顾问单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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