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所律师参加民诉法修正案修改意见座谈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07-13 来源:www.yx-lawyer.com 974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司法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议案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200771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联合四川省司法厅组织四川省部分律师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四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肖萍、四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处处长杨筠、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柳靖到会。我所谢佳佐主任律师、朱婕律师,四川汇滔、天智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参加了该座谈会,并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该草案主要征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

  谢律师、朱律师认为:关于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修正案的第178条和181条应结合起来加以修改。修正案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就不同意执行他的财产,他还有权要求再审。如果经过审查后,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其财产在这个期间被执行了,法院今后将可能面临执行回转的问题,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建议增加再审程序和终审判决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衔接的条款。修正案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个月的期限太长,且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对可以延长的期限也没有加以限制;此处“进行审查”是开始审查,还是审查结束?这种表述比较模糊。结合以上两条,建议改为: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院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应作出暂缓执行原终审判决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修正案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此处三十日的规定似乎也不够合理。因为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在这种情况下的再审裁定,是例行公事的、形式上的裁定,这样看来,三十日的期限太长,建议改为七日。 

  此外,修正案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虽然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作了限制,但是应将该规定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

  关于执行程序部分,修正案第211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修改后的这条规定,应该说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仅仅是“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期限内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对长期未执行,又有条件执行的,应当直接进入强制程序。建议修改为“自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正案第223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但未建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第239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这一规定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权利,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权利,如通过银行限定被执行人在消费场所持信用卡刷卡消费每天每次不得超过一定金额等。此外,建议赋予法院审查债务人亲属财产的合法性,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修正案213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建议删除该规定,为今后审执分离的司法改革清除障碍。

    总而言之,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能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更加完善,更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