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历时十五年,一年诉讼终解决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11-08 来源:www.yx-lawyer.com 1020

 家住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北村的易某某、范某某夫妇,19921227与成都市成华区原保和中心小学签订产权交换协议,约定拆除范某某一处面积为16.1平方米的私产房,由保和中心校以面积为55平方米的套二型房进行产权交换,由范某某支付保和中心校房屋差价款5926.92元。协议签订后,易某某、范某某夫妇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和中心校以合同上的行政印章是时任学校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成华区统建办振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的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印章,学校不是拆迁人,学校没有受益等为由拒绝了该夫妇的权利主张。

  后来又由于该校党支部书记胡某某犯罪判刑、该校被撤销并入成都市成华小学、振华公司与成都市房产公司有过将返迁改为全部一次性异地安置的协议、易某某曾经收过振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一万元(还有2万因支票用途为办公费未能取现)、成都市房产公司用于基本建设的一宗国有土地又包括了范某某的原私有住房、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1109曾就同类案件作出过保和中心小学不担责的(2000)成华民初字第181号判决等极其复杂的原因,致使该纠纷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未能得到解决。

2006612易某某、范某某夫妇前来我所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即指派王和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06618王和平律师作为易某某、范某某的特别代理人以成都市成华小学为被告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918成华区法院以成华小学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为由作出(2006)成华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2006922王和平律师又代易某某、范某某夫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1127成都中院裁定撤销成华区法院(20061406号民事裁定,指定成华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00782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成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判令成华区统建办振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易某某、范某某交付面积为5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套二型)、并支付违约金508.75元;判令成都市房地产公司对振华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起长达近15年、诉讼1年余、经过4次庭审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我所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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