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胜诉后,律师还在为和谐尽力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1-16 919

   2003410日,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钟某、付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曾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面积为123.00平方米的自建房以人民币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合同同时在第六条中约定甲方在5年之内未办好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则甲方退钱,乙方退房。之后,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

 

        2008415日,兴许是甲方见房价飞涨,便以办旅馆为由,以《购房合同》第六条为据与乙方协商退钱退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曾某为此委托四川夏军、刘小凤律师应诉。

 

        庭审中,乙方代理律师“原告是恶意诉讼,主观有严重过错,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所维护的社会交易安全、公平公正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违背了法律对一个普通人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若任意解除合同,以现有的房价势必造成乙方及其家人流离失所,弱者权益将无法保护,法律尊严将无法体现”、“原告受利益驱使的恶意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获得法院充分采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1121日作出(2008)龙泉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亦即《购房合同》甲方钟某、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的胜诉,并没有使被告代理律师夏军、刘小凤脸上挂满笑容,因为自上述《购房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即原被告已成了多年的邻居,法院判决后,关系仍旧紧张。两个社会细胞的不和,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夏军、刘小凤律师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为了社会的稳定,他们又义务组织双方协商,最后达成《房屋置换协议》,甲方自愿将另一处同面积的住房与乙方置换,双方由此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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