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授权应诉,元绪律师为委托人争回450万元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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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7日,雅安市某天然水晶工艺品厂(以下简称甲方或原告)与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被告)达成《雅安市某天然水晶工艺品厂及其所属硅石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天然水晶工艺品厂及其所属某县某硅石矿采矿权以人民币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乙方付款183万元;签约后10日内,在甲方将矿山储量报告图纸及矿山土地批文等五个行政许可手续具备时,乙方付款67万元;之后乙方每十五日支付100万元至付清全部转让款。
签约时,乙方按约付清了183万,等候甲方具备相关手续后再按约付款。此后一年多,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将矿山储量报告图纸及矿山土地批文等五个许可提交乙方的义务,却“恶人先告状”,于2009年7月20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多次向被告提出交涉、被告均不理睬”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86万元违约金和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等费用。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乙方委托为其代理,元绪所即指派王和平律师代理乙方应诉并获乙方特别授权。王和平律师接案后,首先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继而经过周密调查,发现甲方就合同标的物的几次转让存在合同诈骗嫌疑,然后选择欲擒故纵、大幅砍价的应诉策略,迫使原告在法庭主持下与乙方达成降低转让费一半(即由900万降至450万)、合同其余条款继续履行、甲方自负法院案件受理费的(2009)武侯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
元绪所王和平律师凭着精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全权应诉,为当事人赢得巨大利益,令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十分满意。